2026年3月19日晚,浙江周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返回家中,途中开启车辆驾驶辅助功能,后因困意在路边停车昏睡,车辆仍处于启动状态。
车企紧急救援中心监测到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多次呼叫驾驶人无应答后,拨打周某预设的紧急联系人电话110。民警到场检测,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周某供认醉驾,但辩称车辆自动报警应视为委托投案,且本人留在现场,请求认定自首。
浙江缙云县人民法院认定周某不构成自首,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指出,自首须具备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系统按预设程序报警并非周某主动、自愿投案;其滞留现场系醉酒后无法驾车所致。一审宣判后周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