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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违法纳入税务处罚裁量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2026-11-01 07: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11月1日起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纳入全国统一税务处罚裁量体系。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将分三档被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2026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开始施行。

《基准》将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结束此前各地执法尺度不一的局面。

《基准》明确,用人单位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欠缴金额规模、欠缴数额占应缴总额的比例,分三档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劳资双方私下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也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