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从商品住房预售管理、现房销售到融资支持等九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有序实施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其他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对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实行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最小可按幢申请预售许可证,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并提交主体结构封顶工程形象进度验收材料;购房人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全部存入商品住房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现房销售项目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符合条件且销售前未解除抵押权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抵押权银行与购房人协商一致,可申请带押销售,销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