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进行系统性优化。
公告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对新登记股份取消15%核定扣除的兜底条款;公告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存量股份,转让时仍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公告将限售股解禁后孳生的送股、转股纳入征税范围,并建立年度清算申报机制,纳税人可在转让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税款多退少补。
政策适用范围覆盖沪深交易所上市股份、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