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首次增设“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草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
草案将“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作为责任划分的核心分水岭,实现从“人”到“系统”的权责转移。同时,草案将自动驾驶汽车定义为“在其设计运行条件范围内,能够替代驾驶人持续、自动完成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车辆”,而辅助驾驶功能仅为“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协助驾驶人完成部分动态驾驶任务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