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据国家能源局消息,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条例自2011年施行以来,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规范调查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
此次修订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补充为立法目的之一,并调整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适应电网规模结构变化,调整减供负荷和停电比例判定指标;新增“发电设备减少出力导致备用容量下降”判定项;不再将供热机组停止供热时间作为判定项。
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方面,条例明确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对管辖事故应立即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要求电力企业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并规定全停事故中可启动黑启动电源或调度外来电源恢复供电。调查处理机制上,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并邀请介入,调查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