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上海证监局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下发关于做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落实工作的通知。
《办法》已于2026年4月21日公布,将于9月30日起正式实施。通知从合作主体、业务独立、事前评估、自主App建设、系统备案及信息报送等六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外的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网络大V”)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不得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介入投资者招揽、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基金销售等证券基金业务环节。存量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合作需在《办法》正式实施1年内完成整改,机构还需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监管系统报送有关情况。
